社區治理:主體責任在港府 協作參與在民間 (解讀三中全會系列之三)

 2024-08-22
社區治理:主體責任在港府 協作參與在民間 (解讀三中全會系列之三)

社區同行基金創辦人 張媞

前文提到,《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》中關於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」和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」的表述,對香港發展有著重要啟示。


實際上,在探索達至「全過程人民民主」的實踐過程中,全國各地都應貢獻自身的治理經驗和相關案例。香港作為實行「一國兩制」的特別行政區,也應根據社會的特點,通過重建且不斷完善「社區治理」的制度,努力確保社區內包括弱勢群體、邊緣群體在內的各個持份者,能夠參與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。

行政長官以至特區政府作為治理香港的「第一責任人」,目前看來對於民生政策的反應尚算快速。舉例來說,房屋局7 月底收到社區組織與基層居民投訴有過渡性房屋地處偏遠、交通不便,不消一個星期便由該局副局長與立法會議員親自測試,局長何永賢亦在網誌回應。

新屋邨、過渡性房屋等經歷配套不足的陣痛期並不罕見,但有別以往,何永賢在探訪基層時多次表示,解決房屋問題是改變生命的「社會工程」,我們樂見政策局的問責官員處理民生問題時,有全局的視野和長遠規劃的意識。

新時期下,探索社區實踐變得非常重要,這涉及觀察在不同的社區治理場景中,如何:一、實現服務資源向治理資源的轉化;二、兼顧提供便民服務,提升居民幸福感;三、同時確保社區治理運作有序並可持續,從而提升治理效能。

「全過程人民民主」較「選舉民主」,更重視「選舉後的治理」。因此,社區治理的主體責任雖在特區政府,也離不開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治理,社區民生議題由社區主導。溫情共融、守望相助固然是社區的人情味,但鼓勵居民提訴求亦是社區人情味的體現——保障市民有表達渠道的暢通,培養居民化解矛盾的能力、協作解決問題的能力,才能讓他們對社區真正有歸屬感和認同感,社區才能和諧發展。

(解讀三中全會系列之三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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